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證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如果未依規定辦理,或提出申請因證件不足被駁回,且原證書有效期間已屆滿者,該證書將由原核發機關予以註銷,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經紀人證書如依上述規定被註銷後,仍可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證書核發機關重新申請:
一、 | 申請書。 |
二、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三、 | 申請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 |
四、 |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
五、 | 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
六、 | 證書費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