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修滿3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4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