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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申報地價
  政府每 2 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 於公告地價之次日起 30 日內 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二、 法令依據
  (一) 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至 16 條 暨其施行細則第 15 至 22 條 。
  (二) 辦理申報地價補充要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申報地價
  (一) 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
自公告地價之次日起 30 日內(星期例假日不收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
期間末日。)。
  (二) 申報地價方式及地點
土地所有權人可 自 下列 4 種申報地價方式 擇一 辦理:
    1. 現場申報地價
申報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或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地價申報閱覽處辦理(每日辦公時
間自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中午不休息,星期例假日不受理申報) ),再由本府地政局依申報資料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申報地點如下: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3 樓北區            電話:(02)2728 7414
( 松山地政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 391 巷 11 弄 2 號 1 樓  電話:(02)2723 0711
( 中山地政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57 巷 1 號 1 樓           電話:(02)2502 2881
( 大安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335 巷 6 號 1 樓    電話:(02)2754 8900
( 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 47 之 12 號 3 樓            電話:(02)2935 5369
( 建成地政事務所: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 3 段 120 號 8 樓        電話:(02)2306 2122
( 士林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439 號 5 樓                   電話:(02)2881 2483
現場申報地價流程圖
    2. 網路申報地價
申報人可進入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點選「數位櫃臺登錄系統」,及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密碼」(請自備讀卡機)登入後,於「網路申辦案件」項下點選「申辦作業」,並於申請作業、讀取檔案、申請類別、申請原因等作業流程分別選取:全程(簡易案件)、手動填寫(自行輸入相關申辦內容)、申報地價案件、辦理申報地價案件,即可登錄送件辦理網路申報地價,再由本府地政局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網路申報地價流程圖 
網路申報地價操作說明
    3. 傳真申報地價
申報人可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點選「線上案件申辦作業」、「填寫申報書表」及項次88「申報地價」,下載或列印空白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於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並將身分證明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及加蓋私章)傳真至本府地政局依申報資料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傳真申報地價流程圖 
    4. 郵寄申報地價
申報人可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點選「線上案件申辦作業」、「填寫申報書表」及項次88「申報地價」,下載或列印空白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於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並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及加蓋私章)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本府地政局(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依申報資料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郵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3 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收。
郵寄申報地價流程圖
  (三) 申報地價注意事項
    1. 自行申報地價或委託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應按戶填繳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辦現場申報地價者,應附具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出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書(doc檔案)(odt檔案)(pdf檔案)
2. 分別共有土地之申報地價
分別共有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3. 公同共有土地或法人土地之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如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申報地價。
4.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土地之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繼承系統表(doc檔案)(odt檔案)(pdf檔案)
5. 公有土地免辦理申報地價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6.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者,免辦理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四、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