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登記名義人。
二、申請方式
- (一)網路預約。
- (二)傳真預約。
三、應備文件
- (一)印鑑申請書。(連結檔案)
- (二)印鑑卡及印鑑章。
- (三)身分證明文件
- 本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
- 外國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 旅外僑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大陸地區人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 香港、澳門居民: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 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其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 (四)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費用
無。(傳真預約應繳納郵電費每張新臺幣8元)
五、注意事項
- (一)申請
- 請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備文件以Email或傳真提出預約申請。
- 申請書請留下連絡電話,無法聯繫申請人(或代理人),不予受理。
- 預約申請後,請電洽地政事務所確認。
- 請向轄區所提出申請。
- 為避免等候,請於接獲通知後,再攜帶應備文件到所核驗用印。
- (二)無須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