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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法規之制定沿革,始於臺灣省政府民國37年5月12日三七辰文府綜法第45273號省令所發布之「臺灣省土地複丈規則」,規定凡是土地因新張、坍沒、分割、合併界址鑑定及其他經界變更事項,均得依該規定之規定申報複丈,另外依該規則第13條規定—本規則之各種書表格式及實施複丈更正地籍圖冊程序另訂之,訂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更正地籍圖冊實施程序」,規定複丈土地之方法及其公差之配賦用平板測量者,應依行政院地政署民國33年訂定發布之「地籍測量規則」第85條至第87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63年6月28日府民地甲字第64611號令訂定「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時,同時廢止了「臺灣省土地複丈規則」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複丈更正地籍圖冊實施程序」,將土地與建物之複丈規則統一定訂於「臺灣省土地建物複丈規則」中。然而該規則亦於民國71年廢止,同年8月12日發布「土地複丈辦法」,並且後於79年6月27日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時,將「土地複丈辦法」整併納入至該規則第三編土地複丈條文之中,並同時廢止「土地複丈辦法」。

現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自民國33年2月12日行政院地政署訂定發布全文 154 條,歷經修正發布情形詳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