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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又第三類謄本,係為提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沒有改變。另登記名義人如有需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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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令規定

3、新制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及顯示內容說明

(1)比較表

新制三類謄本比較表

(2)

  •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範例
  •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詳見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範例

(3)宣導影片

4、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

一、如您不希望自身住址資料公示,可向任一地政事務所或便民工作站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的部分住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 1、臨櫃申請:至任一地政事務所或便民工作站 申請(申請書:odt檔案doc檔案下載),登記名義人本人申辦標的如分屬本市不同轄區,得跨所一併申請。
  •  2 線上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系統申請住址部分隱匿。
  •  3、便民服務:

         (1)團體申辦服務:5人以上,於3日前以電話向地政事務所預約,即有專人到府收件、核對身分。

         (2)跨縣市代收服務:如欲申請外縣市標的,經櫃檯人員核對身分後,由地政事務所人員將申請書相

             關資料傳送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申請隱匿後謄本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