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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不希望自身住址資料公示,可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的部分住址。如無需要,亦可申請解除隱匿。

申請方式

  1. 臨櫃申請:至任一地政事務所或便民工作站申請(申請書下載),登記名義人本人申辦標的如分屬本市不同轄區,得跨所一併申請。
  2. 線上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申請。
  3. 便民服務:
  1. 團體申辦服務:5人以上,於3日前以電話向地政事務所預約,即有專人到府收件、核對身分。
  2. 跨縣市代收服務:如欲申請外縣市標的,經櫃檯人員核對身分後,由地政事務所人員將申請書相關資料傳送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3. 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謄本範例

第二類謄本有無申請住址隱匿對照範例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