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標售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3個月。 二、 標售公告除於標售不動產之現場豎立標示牌外,同時會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等公告處所,並以標售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不會另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三、 標售相關訊息可至本府地政局網站之地籍清理專區之代為標售資訊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