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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登記簿登載之「賃借權」設定,光復後誤轉載為「抵押權」,現在電腦謄本也記載為「抵押權」,地政事務所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塗銷之?

如經查明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賃借權」,係舊登記簿轉載新登記簿時登載錯誤,地政事務所應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並列為地籍清理之清查範圍後,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