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辦市地重劃: 凡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臺北市政府,發給建築物補償費60%之拆遷獎勵金。逾期騰空點交者,不發給。 臺北市政府拆除建築物時,所有人應自行搬離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如有未搬離,視為廢棄物,不另予賠償。 2.自辦市地重劃: 自辦市地重劃是否發放拆遷獎勵金,相關法令並未規定,得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