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6條)
(1)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2)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3)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4)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5)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6)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7)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8)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9)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0)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11)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12)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13)申請地籍整理。
(14)辦理交接及清償。
(15)財務結算。
(16)撰寫重劃報告。
(17)報請解散重劃會。
2.臺北市自108年10月16日起,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須依「臺北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辦法」繳納規費。收費基準如下:
(1)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每案新臺幣(以下同)2萬8,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200元。
(2)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每案2萬6,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200元。
(3)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每案7萬7,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400元。
(4)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每案13萬2,000元;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400元。
(5)申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每案9萬元。
(6)申請調處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每案5萬8,000元;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為同一人者,以1案計。
(7)申請核定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每案8,000元。
(8)申請查核公共設施工程:每案2萬7,000元。
(9)申請會同驗收自辦市地重劃地區重劃工程:每案4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