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的辦理方式,可分為3種途徑: - 1.政府選定地區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
-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新設都市地區、開發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
- 2.人民申請優先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
-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 3.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
- 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自辦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