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辦市地重劃 - (1) 臺北市公辦市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應予補償。補償金額,由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查定,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
- (2) 臺北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或墓主,於限期內(土地改良物限期30日內,墳墓限期3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臺北市政府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2.自辦市地重劃 - (1)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補償金額由理事會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核發之。
- (2)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臺北市政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30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