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如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予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但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將通知其限期改善或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