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1.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時: - (1) 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如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逐宗個別分配。
- (2) 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如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2.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時: - (1) 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合併分配或調整分配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分配。
- (2) 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除通知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外,應以現金補償。
3.土地所有權人同宗土地跨分配線兩側時: - (1) 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如已達原街廓原路街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於分配線兩側個別分配。
- (2) 其中一側應分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
4.分別共有土地時: - (1) 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如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 (2) 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如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得依第2點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5.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
6.重劃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7.重劃前土地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