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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對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如何處理?

1.公辦市地重劃:

  1. (1) 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土地分配公告30日之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2. (2)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內政部裁決之。
  3. (3) 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2.自辦市地重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

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檢具相關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告公開閱覽30日。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該重劃會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提會員大會追認:

  1. (1) 協調不成。
  2. (2) 異議人同意依原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分配。
  3. (3) 異議人及重劃範圍其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調整重劃分配結果而未涉及抵費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