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或勘查)。 (二) 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 二、 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