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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於登記後發生繼承或讓與等移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

凡經查證原登記日期為45年12月31日以前且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不論登記後是否發生繼承或讓與等移轉情形,或有無登載地上權人之住址者,應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清理之範圍。清查公告後,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仍得依規定檢具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申請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