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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無地上權人之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惟有第三人之建築改良物或工作物,土地所有權人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

45年12月31日以前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如符合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該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非屬地上權人所有,且該第三人所有之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與地上權無繫屬關係者(即應視該第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之法律關係或有無占用之個案事實為認定),應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該條申請塗銷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