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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尚未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向民政機關辦竣申報並經審查驗印後,該如何處理其名下土地?

  • 一、 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一) 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 (二) 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 二、 屆期未申請登記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