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 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二、 屆期未申請登記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