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自97年7月1日起3年內,如未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因法無明文禁止該類土地所有權移轉,故該類神明會仍可依規約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