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下列土地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三、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者。四、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