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得單獨僅就其應有部分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及「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權利範圍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