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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否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更正登記?

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檢具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