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倘能檢附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即股東)所有,惟因無法同時為原權利人(股東)全體之繼承人代為申請繼承登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免是類土地被代為標售,權宜同意申請人免為未會同申請更正登記之其他原權利人(股東)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而暫以已死亡之原權利人(股東)名義登記,惟該申請人之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應同時申請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