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