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區段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合法建築物補償費或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其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應如何處理?

1.土地、農作改良物及合法建築物補償費

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屬國庫。

2.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拆遷限期內向發放機關辦理領款。自拆除日起經合法通知得領取後,逾6個月未辦領者,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