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設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嚴謹的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領取土地市價的現金補償,或是申請按權利價值領回開發後的可建築土地,採公開抽籤方式,由地主自行選配商業區、住宅區等可建築土地,共享區段徵收後環境的改善及提升。公共設施用地則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其餘可供建築土地處分後所得,則用以償還開發總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