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農育權(永佃權)者 應提出同意塗銷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或農育權(永佃權)之證明文件。
2.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 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亦應先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登載有限制登記者 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4.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 應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