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只要是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土地面積大小皆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但如果預計無法單獨領回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之抵價地者,則應於臺北市政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自行合併,或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與其他地主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