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者,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至第30條及第31條之1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之訂定,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之,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三、權利書狀。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者,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至第30條及第31條之1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