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閱
【申請查閱人資格】
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2.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3.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4.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