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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閱

【申請查閱人資格】

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2.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3.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4.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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