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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登記類)

為體恤年滿65歲之長者或行動不便之民眾,本於照顧弱勢族群之理念,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自104年3月2日起,提供「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提供專人到府或醫療院所核對身分及收取簡易登記案件服務。
一、服務對象:
   凡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之民眾,有意思表示能力且不動產標的為臺北市轄區,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滿65歲。
   (二)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三) 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或「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核定函」確為行動不便者。
二、服務地點(限於臺北市轄區):
   (一) 住居所。
   (二) 醫療院所。
三、服務項目
   (一) 核對身分
     辦理登記案件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
   (二) 收件
    1、住址變更登記。
    2、門牌整編登記。
    3、書狀換給登記(含早期重測、逕為分割換狀)。
    4、姓名變更登記。
    5、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
    6、更正登記(限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 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受理本項服務方式
1.書面受理:民眾填寫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表親送或郵寄至地所,受理所收到服務表後,將儘速與當事人、代理人或轉介單位承辦人聯繫,俾排定服務日期時段及地點。服務表下載

書面受理-步驟1.下載服務表2.填寫服務表3.親送或郵寄4.地所回覆確認日期時段及地點完成受理

◎各地所機關地址

所別機關地址
古亭地所11675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2至4樓(交通資訊)
建成地所10855 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120號7至9樓(交通資訊)
中山地所1048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交通資訊)
松山地所11050 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交通資訊)
士林地所11163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7樓(交通資訊)
大安地所10692 臺北市信義路4段335巷6號(交通資訊)

2.電話受理:民眾、代理人或轉介單位承辦人於各地所上班時間撥打諮詢服務專線(或撥打1999轉接),說明服務需求項目等資訊,俾排定服務日期、時段及地點。

電話受理步驟-1.撥打諮詢服務專線2.說明服務需求3.確認日期時段及地點完成受理

◎各地所諮詢服務專線

所別諮詢服務專線
古亭地所2935-5369分機106、108
建成地所2306-2122分機114、116
中山地所2502-2881分機122、123
松山地所2723-0711分機105、114
士林地所2881-2483分機104、105
大安地所2754-8900分機414、415

或撥1999(外縣市02-27208889)請話務人員轉接該所洽詢諮詢專線

3.傳真受理:民眾、代理人或轉介單位承辦人填寫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表後傳真予地所。服務表下載

傳真預約步驟-1.下載諮詢預約單2.填寫預約單3.傳真地所4.地所回復確認日期時段完成預約

點選圖示即開啟outlook郵件

◎各地所傳真號碼

所別傳真號碼
古亭地所2932-8922
建成地所2306-2455
中山地所2506-0993
松山地所2723-0439
士林地所2882-1213
大安地所2702-4410

4.線上方式:民眾、代理人或轉介單位承辦人以電子郵件夾帶填妥之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表逕寄地所信箱,或點選圖示開啟outlook夾帶填完的服務表傳送。 服務表下載

線上方式 點選圖示即開啟outlook郵件

* 線上寄送(點選圖示即開啟outlook郵件)

寄信時,請記得夾帶服務表!

*提供服務時段

 地政事務所名網址信箱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a16020040@gov.taipei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Mail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fx_4sec@gov.taipei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Mail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fz_people@gov.taipei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Mail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fv_section1@gov.taipei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Mail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web16040@gov.taipei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Mail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web16060@gov.taipei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Mail

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00分。

*注意事項
1.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表請確實填寫聯絡電話,以利承辦人員聯繫確認相關辦理事宜。
2.本項服務僅限實際居住於臺北市符合條件之當事人本人相關案件,並有意思表示能力且不動產標的為臺北市轄區。
3.預約服務日期、時段如已有他人預約,將由承辦人員再與當事人確認改至其他時段。
4.欲變更預約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日期、時間者,請於排定時間前通知。
5.為避免日後雙方爭議,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人員將攜帶影音設備,以錄音、錄影或拍照方式存證,茲減少糾紛。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實施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