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申領徵收保管款)
為服務年滿65歲之長者、行動不便及其他民眾,本局自104年3月2日起,提供「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將由專人到府或醫療院所核對身分及收取申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案件。
(一)服務對象:凡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之民眾,有意思表示能力且不動產標的為臺北市轄區,於國內金融機構(如:郵局、公民營銀行…等)開立有存款帳戶或可委託他人代領支票,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年滿65歲。
-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 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或「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核定函」確為行動不便者。
- 5人以上可集中於同一服務地點者。
- 住居所。
- 醫療院所。
- 核對身分 :委託他人辦理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案件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
- 收件 :當事人未能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辦理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手續者。
- 書面受理:民眾填妥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表(odt檔案下載;doc檔案下載),以親送、郵寄、傳真或e-mail等方式向本局提出需求,本局收到服務表後,將儘速與當事人、代理人或轉介單位承辦人聯繫,俾排定服務日期時段及地點。
◎本局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東北區
◎本局傳真號碼:2720-2005
◎本局e-mail信箱:oa-0212@mail.taipei.gov.tw
寄信時,請記得夾帶服務表!
2.電話受理:民眾、代理人或轉介單位承辦人於本局上班時間撥打服務諮詢專線(或撥打1999轉接),說明服務需求項目等資訊,俾排定服務日期、時段及地點,並由承辦人查填服務電話紀錄表(odt檔案下載;doc檔案下載)。
◎本局諮詢服務專線:2728-7480
提供服務時段
上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
注意事項
- 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表請確實填寫聯絡電話,以利承辦人員聯繫確認相關辦理事宜。
- 本項服務僅限實際居住於臺北市符合條件之當事人本人相關案件,有意思表示能力且不動產標的為臺北市轄區,並於國內金融機構(如:郵局、公民營銀行…等)開立有存款帳戶或可委託他人代領支票者。
- 預約服務日期、時段如已有他人預約,將由承辦人員再與當事人確認改至其他時段。
- 欲變更預約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日期、時間者,請於排定時間前通知。
- 為避免日後雙方爭議,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人員將攜帶影音設備,以錄音、錄影或拍照方式存證,茲減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