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記罰鍰類型
2.計徵標準及可扣除期間之計算
類型 | 逾期申請登記 | 未辦竣買賣登記 承買人再行出售 |
法令規定 | 土地法第73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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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法令依據 |
土地或建物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
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 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 ●可扣除期間之計算:
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1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1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罰鍰之裁處送達: 同一登記案件有數申請人因逾期申請登記而應處罰鍰時,由全體登記申請人共同負擔全部罰鍰,登記機關應對各別行為人分算罰鍰作成裁處書並分別送達。 ●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 應依前4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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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逾期繳納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費,其處滯納金罰鍰之期間,非不能歸責於申請人,計收登記費罰鍰時不能扣除。 |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9點 |
市民申請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本府為鼓勵贈與風氣,贈與併同繼承所需移轉登記費及逾期登記罰金准予免納。 | 臺北市政府83年1月20日府養工字第83003296號函 |
3.法令規定
土地法第73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52條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