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土地權利變更記,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發給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應依土地法第67條或第77條規定繳納書狀費或書狀工本費。
書狀費(新臺幣/元) | 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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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80元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
免納書狀工本費情形:
|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 |
2.申請應用地籍資料,應依土地法第79條之2規定納工本費或閱覽費。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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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10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15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每張10元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10元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20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10元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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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75元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75元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10元 限時20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20元 限時5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10元 |
臺北市轄區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45元 限時10分鐘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10元 限時3分鐘 |
3.申請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所有名下之全部地籍歸戶資料,應繳納使用費、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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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費 | 1.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400元 |
閱覽費 | 每筆(棟)每10分鐘20元,不足10分鐘者,以10分鐘計 |
列印費 | 每張20元 |
資訊費 | 每錄1元 |
4.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