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申請土地登記,除土地法及其他法律有明文免納登記規費之規定(如:土地法第78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0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外,均應依土地法第65條或第76條規定繳納登記費。
2.登記費項目表
申請登記項目 |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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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標示變更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正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消滅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塗銷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名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住址變更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預告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書狀補(換)給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3.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