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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申請土地登記,除土地法及其他法律有明文免納登記規費之規定(如:土地法第78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0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外,均應依土地法第65條或第76條規定繳納登記費。

2.登記費項目表

登記費
申請登記項目 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所有權移轉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標示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更正登記 免納登記費
消滅登記 免納登記費
塗銷登記 免納登記費
更名登記 免納登記費
住址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預告登記 免納登記費
書狀補(換)給登記 免納登記費
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3.法令規定

土地法第65條、第76條、第78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46條、第48條、第49條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