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得於變更都市計畫審定後至事業計畫(倘涉及權利變換為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向本局土地開發總隊(下稱開發總隊)申請預為逕為分割作業,及早掌握都市計畫變更後之登記面積,避免影響後續都市更新計畫相關內容。
預為逕割作業受理方式
變更都市計畫審定後,至事業計畫(倘涉及權利變換為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可以公文敘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名及係辦理「都市更新案件預為逕為分割作業」,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開發總隊提出申請;每一都市更新案以1次為限,且不另計收規費。
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完竣後,將「都市更新案件預為逕為分割面積結果清冊」及地籍複製圖函送申請人,以及早確認都市計畫變更後之登記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