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又一併徵收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一、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 申請人資格

(一) 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 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 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