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故土地徵收之標的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2種。但屬下列情形者,不予徵收: 一、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二、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故土地徵收之標的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2種。但屬下列情形者,不予徵收:
一、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二、 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 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