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令規定,徵收補償費可分為下列數項: 一、地價補償費。 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31、32、33、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