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