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下列土地,其係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一、 國防事業 二、 交通事業 三、 公用事業 四、 水利事業 五、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 社會福利事業 九、 國營事業 十、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下列土地,其係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一、 國防事業
二、 交通事業
三、 公用事業
四、 水利事業
五、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 社會福利事業
九、 國營事業
十、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