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有關營業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依內政部「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