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減免耕地地租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災歉,指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至所謂歉收,係指收益減少或全無者而言。 其減免地租程序規定如下: |
一、 | 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地政局以書面申請查勘災歉。 |
二、 | 地政局收到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由地政局局長指定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租佃會)之地主委員與佃農委員至少各一人及地政局人員攜帶地籍圖等有關資料會同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實地查勘受災情形。 |
三、 | 查勘前三日,地政局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參加,屆時不到者,逕行查勘。 |
四、 | 市租佃會應根據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並由地政局繕造災歉地租減免清冊,除存查者外,一份送交區公所。 |
五、 | 免租或減租經議定後,由地政局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地租減免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