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該會置委員13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佃農委員4人、自耕農委員2人、地主委員2人、專家學者1人、臺北市農會理事長、本府地政局局長、副局長及主管科長。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該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 |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定。 |
二、 | 耕地災歉成數勘定及減(免)租辦法之議定。 |
三、 | 地方普遍災歉成數勘定及減(免)租辦法之議定。 |
四、 | 耕地租約期滿時收回自耕之調處。 |
五、 | 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 |
六、 | 耕地租佃爭議調解、調處成立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