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一、 承租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 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