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第12條規定,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以會議方式行之,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 聽取當事人陳述爭議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 詢問利害關係人或證人。 三、 必要時得派委員調查。 四、 委員根據詢問及調查結果,並參酌有關法令及實情進行調解、調處。 五、 調解、調處完畢作成筆錄。前項筆錄應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