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係就土地、建物登記資料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等相關事項,予以抄錄,所顯示之資料比權狀記載內容詳細,可供民眾申請參考,登記謄本之核發,並無份數之限制,如有遺失,無法申請補發,只能重新請領;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係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建物登記完竣後發給權利人之憑證,僅記載標示(如區、段、地號、建號、門牌等)、權利人姓名、統一編號、權利範圍,每一權利僅核發1張權狀,如有遺失或損毀,應由權利人申請補發或換給。 |
二、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分類如下(自104年2月2日起): |
| (一) |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分為三類: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
| (二) | 人工登記簿謄本:為地籍資料未電腦化作業前,以人工作業辦理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複印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