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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後,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方式有何改變?

按修正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同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前開條例第30條經行政院核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即由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